(2016)吉038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桐与刘丽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双辽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公主岭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刘丽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双辽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公主岭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9号原告吴桐,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刘丽慧,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住双辽市被告公主岭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公主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桐与被告刘丽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双辽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公主岭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桐撤诉。本案受理费604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