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房玉良、房笑歌等与王延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王延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岳付庄,郭艮兰,程小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万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601号原告房玉良,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原告房笑歌,女,1995年11月8日生,汉族。原告房某某。法定监护人房玉良,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原告陈青枝,女,1938年8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延增,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靖崴,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肖栋,总经理。被告岳付庄,男,成年人,汉族。被告郭艮兰,女,成年人,汉族。被告程小伟,女,成年人,汉族。被告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万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与被告王延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岳付庄、郭艮兰、程小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万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以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岳晓飞已经在郑州开发区法院立案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延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岳付庄、郭艮兰、程小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万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平撤回对王延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岳付庄、郭艮兰、程小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万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房玉良、房笑歌、房某某、陈青枝负担。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