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左贵生与史美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贵生,史美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左贵生,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本市城区。被告史美英,女,195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贵生诉被告史美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贵生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