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与广西南宁龙共机电设备有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广西南宁龙共机电设备有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负责人韦粟有,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新荣,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一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龙共机电设备有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3号六层综合楼一楼101、10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福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燕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诉被告广西南宁龙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五组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五组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