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管成与马星占,孔繁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管成,马星占,孔繁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王管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平安路。被执行人马星占,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巨野县营里镇杜阁行政村。被执行人孔繁贇,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星占、孔繁贇的存款、收入248441.02元(其中本金244868元,执行费3573.02元);二、被执行人马星占、孔繁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