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洪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洪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256号原告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常林。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赤峰陆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景海审判员 吴学刚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