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美玲,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14号原告万美玲,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何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田千里。委托代理人张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美玲与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