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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明月与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月,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月,女,汉族,199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路。法定代表人:丁萍申请执行人王明月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镜劳人仲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