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6)甘宇飞与蒋晓萍、何增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宇飞,蒋晓萍,何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387-9号申请执行人甘宇飞。被执行人蒋晓萍。被执行人何增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蒋晓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宏丰家居城2幢285、286、287、288室的房地产。竞买人丁娟芳(身份证号:330725196506260029)以人民币5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晓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宏丰家居城2幢285、286、287、288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第090695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杭余商国用(2009)第23469号、(2009)第23466号(2009)第23468号、(2009)第2346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娟芳(身份证号:330725196506260029)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娟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丁娟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