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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锦连与刘春菲、周思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菲,周锦连,周思根,柯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菲。委托代理人:郑晓星、李翔,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锦连。原审被告:周思根。原审被告:柯晓光。上诉人刘春菲因与被上诉人周锦连及原审被告周思根、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学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星亮、胡淑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春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春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