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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刘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刘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2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铭,男,198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