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104号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惠芬。被告袁秋华。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01.06元、滞纳金2195.9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