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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与陈昌田、史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陈昌田,史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张顺玖,主任。被执行人陈昌田,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史方容,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3月13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支付借款本金6609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执行费891元,但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向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地产也无车辆登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长期在外务工,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财产登记信息回执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民委员会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长期在外务工,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国土、房产管理和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昌田、史方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