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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迟彩芬与哈斯图力古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彩芬,哈斯图力古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迟彩芬,女,4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图力古日,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哈斯图力古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的账户的存款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