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宁与杜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238号原告韩宁,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杜艳玲,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宁诉被告杜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宁负担。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