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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788号罪犯程某,现押于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湖吴刑二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1月5日留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所服刑后至2016年2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准予减去拘役二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