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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277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住新县。被告程某,女,1990年12月25日生,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