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277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住新县。被告程某,女,1990年12月25日生,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