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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鄢全生与邱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全生,邱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1078号原告鄢全生,经商。被告邱国德。原告鄢全生诉被告邱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坦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国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全生诉称,被告邱国德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后被告本息分文未还,经多次催取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邱国德出具的借条1份,旨在证明被告邱国德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的事实。被告邱国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邱国德向原告鄢全生借款1.5万元,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取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邱国德向原告鄢全生借款1.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国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鄢全生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月28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邱国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坦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