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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经协商,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给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