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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戴伟,冼丽英,李辉,戴宏旭,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戴伟,冼丽英,李辉,戴某,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5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黄庄。被执行人戴伟,住香港大埔某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9206()。被执行人冼丽英,住香港大埔某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350()。被执行人李辉,住深圳市福田区某室,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8517()。被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楚龙。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戴伟、冼丽英、李辉、戴某、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认定案外人戴少聪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星河华居东座2××号房产(房产证号30××09)。后戴少聪死亡,被执行人戴伟、冼丽英、李辉、戴某应该以戴少聪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戴少聪所欠债务。该裁决书第四项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借款人戴少聪提供的抵押物(戴少聪名下前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戴伟、冼丽英、李辉、戴某以借款人戴少聪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续清偿。2015年4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案外人戴少聪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新村东侧某房产(房产证号为:30××09)。2016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若干元。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确认本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若干元,请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戴少聪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新村东侧某房产(房产证号为:30××09)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