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福成与杨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杨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16号原告王福成,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杨贺,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