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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福成与杨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杨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16号原告王福成,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杨贺,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