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玲与张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张国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11号原告:周玲,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国防,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与被告张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周玲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玲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