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初20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某。原告卢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瑞超、张飞与被告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来往较少,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4月17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9月17日生长女卢彭羽,2013年1月28日生次女卢子怡。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强势,不能与其交流和沟通,被告不尊敬我父母导致家庭关系紧张,2015年11月被告回娘家至今我们没有联系,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原告就以上陈述未提供证据。被告郗某辩称:我们是2003年农历11月相识,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就以上陈述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前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4月17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9月17日生长女卢彭羽,2013年1月28日生次女卢子怡。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时间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女儿两个,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间或与家庭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原告提出离婚实属草率,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顾及夫妻情谊及家庭利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且原告诉称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被告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