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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廖晨光与赵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晨光,赵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282号原告廖晨光,男,1975年5月7日出生。被告赵齐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廖晨光与被告赵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晨光与被告赵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晨光诉称,我与被告经朋友赵鑫介绍相识,2015年起被告找到我称装修房急需用钱分两次向我借款共7万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齐明辩称,原告所述借钱及双方关系属实,但是原告是分多次给的我借款,总计7万元。我是2015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同意支付,但是现在没有能力支付,等有钱就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起被告以装修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2015年11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原告7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持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欠条,理应及时偿还,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能偿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逾期利息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廖晨光借款本金七万元。二、被告赵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廖晨光借款本金七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以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一月七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三、驳回原告廖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赵齐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八元,由被告赵齐明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