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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刑初168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6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绰号“胖子”,农民,户籍地址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彭丽兵,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彭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曾某甲提供毒品冰毒,并聚集吸毒���员李某、彭某乙、许某乙(均另作处理,其中许某乙为未成年人)及徐某乙等人,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西洲大道豪惠出租屋202房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当天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甲及上述人员共5人,在被告人曾某甲的皮包内以及钥匙挂件各缴获1包毒品冰毒(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12.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4.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吸毒人员不是被告人招集,被告人认罪、悔罪,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西洲大道豪惠出租屋202房提供毒品冰毒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彭某乙、许某乙等人(均另作处理)吸食。当天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甲及上述人员,在被告人曾某甲的皮包内以及钥匙挂件各缴获1包毒品冰毒(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12.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4.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曾某甲的户籍资料;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扣押清单;5、化验检验报告;6、现场检测报告书;7、豪惠公寓收据;8、吸毒人员李某、彭某乙、许某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9、证人李某、彭某乙、许某乙、徐某乙、谭某乙的证言及其分别对被告人曾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10、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毒品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3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33克、吸毒工具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审 判 员  曾永强人民陪审员  邱何慈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