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文新与林文胜、陈碧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新,林文胜,陈碧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民初793号原告林文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文胜,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碧烟,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文新诉被告林文胜、陈碧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新及其委托代理人XX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胜、陈碧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文新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文胜、陈碧烟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陈述:因原告当天扣除一季度利息9万元,实际支付给被告借款91万,故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文胜、陈碧烟立即偿还借款9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林文胜、陈碧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文胜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林文新借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正)利息3%。此据借款人:林文胜2014年5月22日身份证:”。同日,原告经由案外人史某汇款支付给原告借款91万元。至2015年8月底,被告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的利息共计36万元。经催讨,被告没有偿还尚欠借款本息,致产生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借条、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付款)、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各一份及证人史某证言予以证实,且二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闽032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陈碧烟名下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鲤中片区D地块)(海宏·鲤城花园)2号楼2902号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价值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林文胜向原告借款91万元未偿还,事实清���,证据充分,足予认定。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以本金9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文胜、陈碧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文新借款人民币九十一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四元,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五千元,由被告林文胜、陈碧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章清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