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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初254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认识并恋爱,2009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7日生育长女肖某甲,2011年9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肖某乙。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也不关心两个女儿。2013年被告离开原告住所,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婚生女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肖某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2009年11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于2010年2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肖某甲,2011年9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肖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1月20日,原告以被告肖某对家庭无责任心,长期离家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600元。诉讼中,本院向被告肖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肖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结婚证,两婚生女的户口薄及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也生育了两个女儿,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并诉称被告长期离家分居生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属原告举证不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