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刑初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79号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000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9月初,被告人电话联系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毒品,该男子从河南省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被告人。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在其租住的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幸福新村10号院内领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快递的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1包,从被告人蓝色手提袋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3小包。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包疑似毒品净重11.30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前科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