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执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艳与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0191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21-20室。法定代表人王爱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富腾国际大厦A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程君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陵执字第019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孙国威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