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骆加迎与被告南京闽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加迎,南京闽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闽腾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107号原告骆加迎,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闽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闽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天景社区营盘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曹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加迎与被告闽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加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加迎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加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加迎负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