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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德,覃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德被执行人覃时超胡金德与覃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时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金德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63550.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20元及执行费24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时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覃时超有车牌号为桂R×××××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桂R×××××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时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金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时超的车辆线索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金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寒   梅审判长 陈   寒   梅审判员 陈其日审判员陈其日审判员 陈   祖   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