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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的存款15595.9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