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詹炎如与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詹炎如,罗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768号原告詹炎如,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宏伟,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詹炎如与被告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炎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炎如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罗宏伟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借款200000元,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当日支付现金200000元给被告。被告罗宏伟自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罗宏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以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宏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宏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罗宏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罗宏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借款利息月利率为3%。同日,原告现金支付被告罗宏伟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罗宏伟签字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借款发生后,被告罗宏伟按月利率3%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罗宏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罗宏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詹炎如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宏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本院对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罗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詹炎如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罗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詹炎如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詹炎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被告罗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账号:10×××0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