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太菊与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菊,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1826号原告:蒋太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坝三峡光电产业园M2地块6、8、9号厂房,5号厂房二、三、四、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6349045-3。法定代表人:关耀威,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安会,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太菊诉被告肯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发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134。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增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太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何霖,被告肯发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安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原告的工龄: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2、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500元。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肯发科技公司已将《职员工手册》等内容告知原告,并培训学习《职员工手册》。职员工手册规定“大庭广众之下互相大吵大闹,对别人恶语中伤毒化风气,搅乱正常工作秩序”为严重违纪行为。4、因生产需要,被告调到原告等9人到正常车间配合生产,原告等5人拒绝调动。2015年9月24日,被告不安排原告加班。原告强行加班并和保安发生冲突。5、因原告自行加班,被告没有发加班费,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理论。2015年10月21日,双方发生争吵报警。6、2015年11月16日,原告又到办公室要求加班和支付加班工资。当天,被告以原告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的规章制度已告知,其内容关于吵闹搅乱正常工作秩序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合理且不违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其次,原告有严重违纪的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安排职工加班,是否安排加班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牺牲其时间付出劳动,所以劳动法对其倾斜保护,既规定最高工时,还规定安排加班要支付比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更高的工资,且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所以加班不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自行加班主张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安排原告加班,原告却强行加班,不但与被告的保安冲突,还多次要求加班以及支付加班费,与被告发生冲突报警,该行为严重违纪。被告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太菊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