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慧媛与林清泉、林泽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慧媛,林清泉,林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林慧媛,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720。被执行人林清泉,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6161。被执行人林泽鸿,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6012。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慧媛与被执行人林清泉、林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5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