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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湖南商会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陈耀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图书城。法定代表人黎建欣,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7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是合同约定管辖是合同签订地,被上诉人自认和双方证据足以证明合同最后签订地是上诉人住所地;二是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合同签订地”管辖,不是“合同履行地”管辖,即使合同履行地也是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三是本案“争议标的”是解除合同是否违约的法律问题,不是诉讼请求承担多少赔偿金额,更不是“给付货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四是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约解除合同而提出索赔诉求,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以后,被上诉人故意变更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来争夺管辖权,若以非实质争议行为的第三人来确定管辖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9月13日,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区经建投)作为合同甲方、上诉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居投公司)作为合同乙方、被上诉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作为合同丙方签订了《岳阳楼区蔡家保障房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融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乙方与丙方签订委托开发管理承包合作协议,由丙方实际负责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或垫资。”之后,龙峰公司提供了《岳阳楼区蔡家保障房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委托开发管理承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给省安居投公司,在与省安居投公司磋商的过程中,龙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关于签订《委托协议》的承诺函,承诺“该协议仅为双方融资所用,不另作其他用途,双方不履行任何责任。”之后,龙峰公司与省安居投公司在《委托协议》上分别签字盖章,并将签订时间标注为“2014年9月19日”。《三方协议》和《委托协议》均约定了融资借款和开发建设的相关事项。《委托协议》第十条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在一审《问话笔录》中,龙峰公司的代理人王安进律师陈述:“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的工作人员杨定球通知我去取合同盖章,说他们已经通过并盖章,我在16日拿回来盖章后又送过去。”本院认为,《三方协议》明确约定龙峰公司和省安居投公司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且龙峰公司承诺《委托协议》仅作双方融资所用,《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对于融资借款和开发建设的详细约定,《委托协议》可视为《三方协议》的补充和细化,《委托协议》中约定了“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是明确具体的。只是双方对协议签订地有不同认识,应当从合同性质和签订合同过程来确定协议签订地。从《委托协议》内容来看,主要内容是由省安居投公司提供资金给龙峰公司,能否满足融资方的条件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关键。按龙峰公司的陈述省安居投公司是2014年12月15日在其住所地对《委托协议》盖章,龙峰公司并没有对合同文书作新的修改。可以认定,龙峰公司给省安居投公司提供《委托协议》文本视为要约,省安居投公司签字盖章视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委托协议》于省安居投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龙峰公司拿到协议时生效。故,本案合同的最后签订地点为省安居投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省安居投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雨花区,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70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