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韦德芬、张维与重庆中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唯,韦德芬,重庆中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46号原告张唯,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韦德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中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浪高凯悦大厦)12-C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57835-6。法定代表人赵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唯、韦德芬诉被告重庆中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唯、韦德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唯、韦德芬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唯、韦德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张唯、韦德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