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旭诉被告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保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保72号原告林旭,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徐志强,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旭诉被告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经本院审结,原告林旭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原告林旭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林旭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紫薇路东湖社区居委会远达.南湖郡X栋X号房屋(所有权人:林旭,建筑面积125.52平方米,产权证号:自房权证XX字第X**号)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