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长义与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义,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75-5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义,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方芳,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芳存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8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