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费新华与罗生方、费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654-1号申请执行人费新华与被执行人罗生方、湖州聚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费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6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蒋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