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啸添、宋怀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齐啸添,宋怀库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289号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啸添,男,汉族,1993年10月生,住高碑店市。被告宋怀库,男,汉族,1982年4月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啸添、宋怀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齐啸添、宋怀库名下银行存款47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啸添、宋怀库名下银行存款47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