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汤福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汤福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581-1号原告: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机构代码:55604232-9。法定代表人:闵庆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临川抚北西路3号。机构代码:05162399-6。法定代表人:汤福皆。被告:汤福皆,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汤福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汤福皆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冠邑轻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汤福皆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