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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1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子盟与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盟,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1原告:赵子盟被告:马迎振被告: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盟与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