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1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子盟与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盟,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1原告:赵子盟被告:马迎振被告: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盟与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