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社区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社区村民委员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