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毕万祥与毕文兰、王志林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万祥,毕文兰,王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毕万祥,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毕文兰,女,1967年12月1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王志林,男,1969年2月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毕万祥申请执行毕文兰、王志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毕文兰、王志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毕万祥案款187421.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毕万祥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毕万祥与被执行人毕文兰、王志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毕文兰、王志林于2016年、2017年的每年十一月中旬支付申请人1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支付10000元以上,直到付清为止。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874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18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