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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珍、何晶晶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珍,何晶晶,龚如华,王宇航,王红丹,吴湘如,吴杰,吴杭斌,王方方,李莺,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585号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光。委托代理人:傅俊强、周红云。被告:李珍。被告:何晶晶。被告:龚如华。被告:王宇航。被告:王红丹。被告:吴湘如。被告:吴杰。被告:吴杭斌。被告:王方方。被告:李莺。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1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丹。被告: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三期3-9-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杰。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三期(浙江欧罗针织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珍、何晶晶、龚如华、王宇航、王红丹、吴湘如、吴杰、吴杭斌、王方方、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莺、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彭书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