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郭柏林、周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军,郭柏林,周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67号原告齐艳军被告郭柏林被告周淑华二被告代理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郭柏林、周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艳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艳军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