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郭柏林、周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军,郭柏林,周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67号原告齐艳军被告郭柏林被告周淑华二被告代理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军诉被告郭柏林、周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艳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艳军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