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历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55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历文,男,1975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执行陈历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