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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加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东莞市万江区黄新街43号收受外围六合彩。被告人刘某将投注单转交给“排骨”(另案处理),然后“排骨”再按投注金额的3%提成给被告人刘某作为报酬。2015年10月27日,公安人员来到万江区黄新街43号例行检查时,发现参赌人员何某、杨某正在向被告人刘某投注六合彩,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18张、投注账本以及赌资68元,随后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共计收受六合彩投注约90期,投注额约110000元,参赌人数约20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收据、投注款、账本等物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商铺租赁合同,说明材料,证人杨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证人张某、古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系“排骨”下线,起帮助和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3、被告人刘某已知错,且有两小孩急需照顾和抚养。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为投注人员写单并收取赌资,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人民币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