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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云会与朱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会,朱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836号原告:李云会,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朱秀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7942192-4。代表人:王建涛,任公司负责人。原告李云会与被告朱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